关灯

人文通史 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置逃兵的

0
回复
32
查看
[复制链接]

7305

主题

13

回帖

7337

积分

管理员

Rank: 9Rank: 9Rank: 9

积分
7337
发表于 2021-7-5 21:04:4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
  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置逃兵的?7 L- _6 I6 ^1 W! ^4 l

5 U7 G% ?: {  j1 b4 @  连坐家属的“士亡法”
5 G( D- D3 C/ K* o/ q9 t3 _  M
) y& c/ u9 z0 I' J  东汉末年的战乱中,曹操集团逐渐获取中原控制权。曹操将他军队中的士兵一律划为“士籍”(或称“士家”),户口单列,世袭为兵。士兵家属集中迁居到许昌一带居住,作为人质,如果士兵有逃亡、叛降行为,就连带处罚其家属。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,只能在士家之间通婚。另外,曹操还特意制定“士亡法”。原来东汉末年的法律规定,凡是士兵逃亡的,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、子女进行拷打,追究其去向。曹操觉得这样处罚还不足以威慑士兵,在“士亡法”中规定,逃亡士兵的父母、妻子、子女、兄弟都要株连处死。
( V! e. k: Q+ U5 S  H
& @6 u7 y% W# j2 L0 K* n% v  《三国志·魏志·卢毓传》记载了一件“士亡法”公布不久后的案件。有一位妇女白氏,由父母包办嫁给了一个士兵,才过门没几天,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,那个士兵就因失踪被判定为逃亡。负责审判的大理寺依据“士亡法”判处白氏死刑。上报到朝廷,门下省“贼曹”的官员卢毓引经据典加以反驳,说:“女子要经与丈夫见面同房,才成为人妇,所以《诗经》有‘未见君子,我心伤悲;亦既见止,我心则夷’。而《礼记》又说,女子如果没有在丈夫家的祖庙牌位前见过祖宗,死后要归葬娘家,因为她还没有成为人妇。这位白氏生有未见之悲,死有非妇之痛,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,那么正式成婚的如何来加重处罚?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,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,那么按照儒家经典‘附从轻’,比附类推论罪应该从轻处罚。《尚书》也说‘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’。白氏是经过了正式礼聘及过门的程序,可以处刑,但处死刑就过重了。”曹操听了他的汇报,感叹说:“卢毓的意见是对的,他引经据典,使孤叹息。”白氏由此才逃得一命。
6 H" x2 o" e0 L. y3 M' f! S7 _5 n5 K9 p
  过了几年,又发生一桩案件。曹操军队中的吹鼓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亡,宋金的母亲、妻子以及两个兄弟都在许昌被捕,法官上报,建议按照“士亡法”全部处死刑。当时担任丞相府“理曹掾”(主管司法的低级官员)的高柔向曹操建议:“士兵逃亡确实是可恨,但是我觉得其中有不少人是会后悔的。我请求凡是逃亡的不要连坐诛杀他们的亲属,一来可以使敌军宣称我军残暴的宣传破产,二来也可以诱使逃兵有归还之心。只要按照原来的法律就足以使士兵不至于轻易逃亡,再加重处罚到连坐亲属,我以为现在的士兵见到有人逃跑的,为了躲避连坐也跟着逃亡,这样的重刑并不能制止逃亡,恐怕还要增加逃亡。”曹操接受了他的意见,宋金的家属都没有被杀,并将法令修改为逃亡士兵亲属没为官奴婢。5 b2 B/ r+ p, }7 A% E1 X) u) ]
3 W  {# z6 h" r1 Y( B* f- q
  曹魏废汉建国后,高柔被任命为主管审判的廷尉。有一个叫窦礼的士兵出营后失踪,军营以逃亡上报,请求追捕,并连坐窦礼的妻子、子女为官奴婢。窦礼的妻子每次过堂受审都连呼冤枉,可是各级官府都不予理睬。案件上报到廷尉,高柔亲自审讯:“你怎么知道丈夫没有当逃兵?”窦礼的妻子流着眼泪说:“丈夫从小失去父母,后来奉养一位老太太当作自己母亲,非常恭谨;而且他又疼爱儿女,爱抚看护,绝不是不顾室家的人。”高柔再问:“那么你丈夫与人有仇吗?”答:“丈夫很善良,与人无仇。”高柔追问:“你丈夫与人有钱财交易吗?”答:“曾经借钱给同营的士兵焦子文,后来追讨几次都没有还债。”恰好这时焦子文为了一个其他罪名关押在监,高柔立刻提审焦子文,严词追问,焦子文承认是他为了赖债而杀死了窦礼。高柔派人押着焦子文到作案现场,挖出了窦礼的尸体。魏文帝曹丕下诏立即释放窦礼的妻子和子女为平民,并且将这个案件颁发到全国司法机关,警惕窦礼这样的冤案再发。9 f" Y# i  L) K+ d2 I

& K% v  w4 q& B, ?  处置逃兵的法律演变中国古代战争中,士兵都是被强制服役的农民,在大多数时代,当兵并不能带来身份上、经济上的明显好处。在“身体发肤、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之始也”(《孝经》)的文化环境下,当兵要冒身体毁伤、陷己不孝的下场,也很难得到精神上的激励。因此古代统治者为了能够驱使士兵为自己卖命,只好严惩逃兵。曹魏的“士亡法”并非个案。
- \$ b: b% @2 _  [$ m- B1 `; n( {3 i; `9 S! \/ N; ^
  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处置逃兵法律,是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《军爵律》两条条文。一条是规定士兵每五人编为一“伍”,其中有一个士兵逃亡的,其余四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(如有战功斩敌一颗首级可以免罚)。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,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。另外一条规定,如果在战场上“失踪”,军队已经上报他阵亡、国家对他的后人进行了抚恤、授予爵位,可是后来查明他是在战场上逃跑,并没有死,就要剥夺他后人所得的抚恤及爵位。这人日后回到家乡,就“以为隶臣”,成为国家奴隶。5 A) r1 G/ ?+ n. Z, F
$ j7 w/ g6 S) x# v* j
  商鞅变法后,秦国的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军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,国家按照爵位来分配土地,授予种种法律上、社会生活上的特权。因此秦国军队总的来说士气高涨,被孙卿子评为是战国最强的军队,“齐之技击,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;魏氏之武卒,不可以遇秦之锐士”(《荀子·议兵》)。因此逃兵问题或许不那么严重,处罚还不算很重。
6 X* k2 v& f/ x) |# S5 n* z( |# `
  唐律的《捕亡律》将逃兵罪名区分为已出征临战时的逃亡、平时镇守驻防时的逃亡两大类。凡是军队已出征上战场,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,一日加一等,逃亡超过十五日判处绞刑。如果是在作战时逃亡的处斩首。凡是平时镇守驻防,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,三日加一等,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为止,没有死罪。5 G5 W% F+ W  t* d1 r0 T  H

: o' j( D; J/ q  P7 R  唐末五代时期军阀混战,为了防止士兵逃跑,朱温(后梁太祖)下令在士兵脸上刺上军号(用针刺字后再涂上墨汁),在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,发现刺字的逃兵就予以处死。这个办法迅速被各个大小军阀采用,也被宋代继承,士兵一律刺面,并设“逃亡之法”。刺面的禁军逃亡,满一日处斩首。北宋仁宗改为逃亡满三日,斩首。北宋神宗王安石变法期间改为逃亡满七日,处斩首。这个法律一直维持到南宋灭亡,只不过各代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的死罪。6 e% v1 k+ Z+ ], g. s

8 w1 g# L/ T: O$ A9 M 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兵罪一分为二的立法原则,但不采用按照逃亡日期来定罪量刑。《兵律·军政》规定,军官军人出征时逃亡的,初犯杖一百,充军继续出征;再犯者处绞刑。而各地驻防军人逃亡的,初犯杖八十,继续服役;再犯杖一百,发往边远地区充军服役;三犯处绞刑。4 g0 m9 P5 W" r% D6 T9 I

  |6 b, ?, q  |% Y( e  清律沿袭了明律的规定,只是将两种逃兵罪名的绞刑都改为“绞监候”(监禁等待秋审最后决定是否执行绞刑)。可是在后来的清代条例里,却不分出征、驻防,只要是“在营”的将士逃亡的,一律加重为斩立决(不经秋审报朝廷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)。在战争结束前自首的,发遣到各省驻防八旗为奴;战争结束后才自首的仍然斩立决。1 j# H  z3 ~7 T

) f# W  d& N8 c  O* @* Z( I  “军令如山倒”- L& H, R0 Q4 L+ v

1 ?4 t; h  M9 p, ^+ ^3 G9 h 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里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,就是赋予指挥官对于手下将士的生杀大权,成文法规的效力在军营居于指挥官军令之下。因此指挥官有权决定有关逃兵处置的这些法律在军营是否执行。比如唐朝张仁愿主建三受降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。
; e1 o4 }) D2 ~. v8 }4 Z. Z( M& r7 l% w) S2 I5 N' q3 P
  和历史上很多着名统帅一样,张仁愿是位文官出身、由朝廷监察官员转化而来的边疆统帅。唐景龙二年(708年)张仁愿率军击破突厥大军,追击跨越突厥与唐朝军事分界线的黄河一线。张仁愿注意到突厥每次入侵都会先在黄河以北的拂云神祠“祭酹求福”,同时集结兵力、放牧战马。他向朝廷建议,乘这次突厥兵败,夺取黄河以北要地,在黄河主要渡口处修建三受降城:在原来的拂云祠建中受降城(今内蒙古包头市西),以东三百余里地建东受降城(今托克托南、黄河北岸、大黑河东岸),以西三百多里建西受降城(今杭锦后旗乌加河北岸、狼山口南),作为防御突厥入侵的前哨阵地。% X; L$ G; r% z) p7 U; k
2 G9 u; h6 N' `0 h, F- G0 _/ O
  唐睿宗批准了这个计划,下诏当地已服役期满的士卒全部留下筑城。张仁愿立即着手开工,而士兵们心怀不满,有两百多名咸阳籍的士兵离队逃亡。张仁愿下令追捕,全部抓获后一齐斩首。由此士卒们不敢懈怠,只能寄希望于尽快完工可以回家。只花了六十天,就筑成三城。以后又逐渐建立一千八百所烽火台,这条边防线有效保障了唐朝北部的边境安全(《旧唐书·张仁愿传》)。
. b5 O3 ^3 f- o+ w# }& O7 z' k3 M& y
  除了“军令如山倒”外,历代也允许指挥官对所部制定规则。比如明朝以训练精兵出名的戚继光,在《练兵实纪》等军事着作里记载了自创的“营规”。他处置逃兵的办法并非仅仅依靠死刑恫吓。他主张“详责成”,所有违犯军法军令的行为都要连坐军官,每一单位的士兵都要连保,如有逃兵,一队中“一半送监”,其余一半进行缉拿,都要革去“月粮”。一年未抓获的,全队发往边防巡哨三年,而且全队士兵在抓获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。同队有士兵揭发的,全体不必连坐,如果无人揭发,就要全队连坐。这些制度后来大多被清末的湘、淮军继承。# k' v9 @5 t1 C# G! b

; L; A& i0 k- C! {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 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关注我们:微信订阅号

官方微信

官方交流群

星小辰QQ:21906512

星辰创作交流群:610184528

Email:21906512@qq.com

Copyright   ©2017-2026  星辰创作Powered by©Discuz!技术支持:星梦网络信息工作室